logo
Image

“爬山糙”不能做品牌名?如何判斷商品通用名稱!


編輯:2025-09-08 15:09:45

沁州黃小米,俗名“爬山糙”,原產于沁縣次村鄉檀山一帶。與山東金鄉縣金米、章丘縣龍山米、河北蔚縣的桃花米并稱中國古代四大名小米。明嘉靖年間,沁州黃小米開始納為宮廷貢米,清康熙年間御封“沁州黃”,清光緒年間,沁州黃小米在印度國際博覽會獲金獎。1915年,沁州黃小米在美國舊金山舉辦的萬國國際博覽會上再獲金獎,從而以“天下第一米”之稱聞名世界。

沁縣爬山糙小米開發有限公司欲將“爬山糙”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米、谷類制品等商品上,因被認為系小米的通用名稱且缺乏顯著特征而遭遇駁回。隨后,爬山糙公司展開了一場權屬追索。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并無在案證據證明“爬山糙”屬于小米的通用名稱,第22812400號“爬山糙”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米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亦未直接描述商品內容或主要原料等特點。

據了解,訴爭商標由爬山糙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米、糕點、谷類制品、掛面等商品上。經審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以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構成商標法所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情形,指定使用在其他商品上缺乏顯著特征為由,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爬山糙公司不服原商標局所作決定,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申請復審,主張訴爭商標為該公司獨創,并非小米品種名稱,使用在米商品上并沒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品種名稱;同時,訴爭商標使用在除米以外的其他指定商品上,并沒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點,具有顯著特征和可識別性;此外,訴爭商標經爬山糙公司使用已廣為公眾所熟知,并已與該公司形成一一對應關系。

2018年5月29日,原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認為,“爬山糙”系小米的通用名稱,使用在米商品上,構成商標法所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情形;訴爭商標使用在其他指定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知為對商品內容或原料特征的直接描述,而不是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缺乏注冊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爬坡糙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與該公司形成對應關系進而取得注冊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綜上,原商評委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沁州黃小米原名“糙谷”或“爬山糙”,“爬山糙”系小米的通用名稱,而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獲得了注冊商標應具有的顯著特征,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構成商標法所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情形;同時,訴爭商標使用在其他指定商品上易被相關公眾理解為對商品原料特征的直接描述,相關公眾不易將其識別為商標標識,缺乏注冊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爬山糙公司的訴訟請求。

爬山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商評委認定“爬山糙”系小米的通用名稱,但未明確其屬于法定的商品名稱還是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亦未說明理由,在訴訟程序中亦未提交相關證據。鑒于在案并無證據證明“爬山糙”屬于小米的通用名稱,一審法院在原商評委未提交證據的情況下認定“爬山糙”系小米的通用名稱,進而認定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所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及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缺乏事實依據。據此,法院終審撤銷一審判決及原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商標局與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針對爬山糙公司就訴爭商標所提出的駁回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具有顯著特征是對商標的本質要求。相對于特有名稱而言,通用名稱是指在一定范圍內被普遍使用的某一商品種類的名稱。

01通用名稱的概念及其類別

通用名稱是指在一定范圍內被普遍使用的某一商品種類的名稱。商標法明確規定,標志中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已經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亦隨時可以提出無效宣告。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斷訴爭商標是否為通用名稱時,應當審查其是否屬于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

按照該條規定,通用名稱包括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兩種情況。法定的通用名稱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規范性文件確定的通用名稱。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是指相關公眾普遍認可和使用的通用名稱。被專業工具書、辭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

02認定通用名稱的地域標準

《意見》規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但有些商品名稱具有鮮明的地域特性,并非為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所普遍認知。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幅員遼闊,各地風俗習慣、物產、語言等存在許多差異,相同物品在不同的地區往往有不同的名稱或叫法。

某些商品(特別是土特產)的市場較為固定,其僅為特定區域范圍內的相關公眾所知曉和使用。因此,對于具有地域性特點的商品通用名稱,判斷其廣泛性應以特定產區及相關人群為標準,而不應以全國為標準。故《意見》在以全國范圍作為地域標準的一般性規定的基礎上,又特別規定了,對于由于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較為固定的商品,在該相關市場內通用的稱謂,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

具體到本案,商標評審委員會即認為“爬山糙”原產地山西沁縣,由于具有較為明確的地理位置的指向性,在當地已經成為一種約定俗成的小米的通用名稱,予以駁回。

03認定通用名稱的時間標準

一種商品名稱是通用名稱還是特有名稱并非是一成不變的,可能隨著時間和地域的變化而不斷發生變化。一些注冊商標因長期使用被廣大的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認同而喪失其原有的顯著性及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產生新的意義成為通用名稱,一些通用名稱也會因時間的延續和地域的改變失去原有的通用名稱的含義,轉而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識性功能。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含有通用名稱的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體現的就是尊重事實狀態的精神。本案中,法院亦認為被告無直接證據證明“爬山糙”商標在注冊申請時為通用名稱。

實踐中,如何認定通用名稱是難點。通用名稱可以區分為法定與約定俗成兩種。法定的,主要看有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有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列出了商品名稱;約定俗成的,則需要商評委或者第三人承擔舉證責任來證明。當事人在庭審中,除了需要明確劃分舉證責任的承擔方并在法庭上加以主張外,還需要特別注意收集對方承擔舉證責任方面的反證材料,以進一步佐證已方觀點。對于通用名稱的舉證責任雖然在于商評委,但建議當事人仍然要積極搜集及提交證據,通過查閱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通過各種搜索引擎查找是否有相關報道、論述或表述等,通過向行業協會、政府主管部門咨詢并取得相關書面材料等方式,從而否定商標為通用名稱。

版權所有:沁縣爬山糙小米開發有限公司   電話:0357-1527777   手機:15203456288(微信同號)

地址:山西省沁縣牛寺鄉西湯村118號   備案號:晉ICP備12008796號-1